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树森与王金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森,王金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268号原告:范树森,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果,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福,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范树森与被告王金福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范树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树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范树森负担。审判员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