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平与郭顺新、吴美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郭顺新,吴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高平。被执行人郭顺新,竹山县城关镇城西社区干部,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72号。被执行人吴美良,个体。本院在执行高平与郭顺新、吴美良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顺新名下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一证多房(房权证号:01××69)第三、五、六层房屋。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郭顺新名下的位于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一证多房(房权证号:01××69)第三、五、六层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