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孟山与谢媛媛、任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山,谢媛媛,任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035号原告:孙孟山,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谢媛媛,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任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孙孟山与被告谢媛媛、任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孟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孟山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孟山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