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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晓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刑初40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胜,男,1990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代理检察员田志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晓胜与李某1、李某2等人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鑫海湾饭店饮酒。同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晓胜酒后无证驾驶闽B×××××小型普通客车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方向行驶,途经涵港大道东峤镇梁厝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晓胜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8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晓胜进行审前调查委托,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晓胜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作出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酒精呼气检测照片、抽血试管照片、酒安5000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机关提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秀屿区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晓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晓胜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3.5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胜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李晓胜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晓胜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但其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社会危险性较大,不予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羁押应扣除四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香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其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