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安贵、何灼祥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安贵,何灼祥,周存兰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77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一路210号D-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14024L。法定代表人:黄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安贵,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灼祥,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良,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存兰,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贵、何灼祥、周存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缴纳1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