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刑初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饶景生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景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刑初138号之一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景生,绰号“麦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经营陶瓷,家住景德镇市。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黄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饶景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饶景生在被本院决定逮捕后长时间未到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以(2017)赣0203刑初13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饶景生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饶景生已于2017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该案现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饶景生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人民陪审员 饶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