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王敬、刘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刘泽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858号申请人:王敬,男,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叶鹏程,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泽定,男,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申请人王敬与被申请人刘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泽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海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