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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钟建辉与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辉,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23行初22号原告钟建辉,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川县灵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唐春富,局长。委托代理人蒋仕铭,灵川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原告钟建辉诉被告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允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继华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人民陪审员  秦四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