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咏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咏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554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7266R。法定代表人:乔海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公司职员。被告:黄咏琦,女,1963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咏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