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余军与珠海市吉大泰惑餐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珠海市吉大泰惑餐厅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7373号原告:余军,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珠海市吉大泰惑餐厅,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41号E区。负责人:郑子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珠海市吉大泰惑餐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