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67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范某,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马荣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媚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