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蒋聪福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聪福,蒋勤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终437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聪福(绰号狗娃子),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7年1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台县公安执行逮���。现押于三台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勤勤,女,生于2005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学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理人蒋聪金,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住三台县,系蒋勤勤之父。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聪福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勤勤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川0722刑初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聪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聪福自愿认罪,于2017年10月11日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聪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即“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聪福撤回上诉。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刑初3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国审 判 员 傅文忠审 判 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 婷书 记 员 薛亚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