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湘0112民初2762号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宝成、袁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王宝成,袁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762号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成,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被告:袁俊,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40号(原22号)。负责人:阳峤。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思,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成、袁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因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且未提出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俊湘审 判 员 王 科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