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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段登菊与沈福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登菊,沈福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段登菊,女,汉族,1976年1月生,住腾冲市界头镇新庄村委会吴家44号,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沈福用,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腾冲市猴桥镇金家村委会石碑寨社5号,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段登菊与沈福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7000元,申请人执行人受偿2000元,未受偿5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安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