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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梅汝洪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汝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662号原告:梅汝洪,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路*号。负责人:郭伟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展鹏,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单位职员。原告梅汝洪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陈涌股份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汝洪、被告陈涌股份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展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汝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海街2号房地产的权属人为原告,该房产价值暂计150000元;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海街2号房地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权属人变更登记为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5年8月16日,原告向原顺德市龙江镇陈涌管理区西海村购买西海村保管室(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海街2号),并于当日支付购房款15000元和办证费3300元,相关费用已支付完毕,西海村也于该日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2003年4月10日,涉案房产(宗地号:140398-028),2015年12月29日以被告名义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不动产权第××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至今未果。原告认为,涉案房产为原告出资购买,且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原告为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属人。陈涌股份社辩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涉案房产确实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投保管室收据、办证费收据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地产的土地性质已转为国有,并以被告名义登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粤20**顺德区不动产权第××号,登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故案涉合同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梅汝洪已依约支付完毕涉案房地产的价款,被告陈涌股份社也已将涉案房地产交付与原告使用,因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被告未依约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被告陈涌股份社应在原告补交相关费用后依约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关于原告梅汝洪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地产的过户手续,在原告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被告应予协助。关于原告梅汝洪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确认涉案房地产的权属人为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地产虽然自1995年由被告陈涌股份社交付原告梅汝洪使用后便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但因原告梅汝洪与被告陈涌股份社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在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判决确认涉案房地产权属人为原告,理由不充分,本院在本案中暂不予支持。对本案的发生,被告并无过错,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原告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后,协助原告梅汝洪将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海街2号房地产(即粤20**顺德区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权证中所指的房屋坐落)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梅汝洪名下;二、驳回原告梅汝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梅汝洪已预交),由原告梅汝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