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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新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554号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富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靳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威,公司员工。被告:吴新山,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昌,系被告儿子。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新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负担。审 判 长  司杨凯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