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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732吴柏根与丁杨林、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柏根,丁杨林,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柏根。被执行人:丁杨林。被执行人:谭丽萍。本院在执行吴柏根与丁杨林、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1民初101号案件的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顾玉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