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督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孙洪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孙洪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197号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委托代理人:何知红、王建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洪斌,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 琴书 记 员 吴妹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