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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培海与被执行人金昊昕、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海,金昊昕,李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海,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金昊昕,男,200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通辽市。法定代理人郭雪峰,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无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淑兰,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培海与被执行人金昊昕、李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李培海以等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继承遗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伟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