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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景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220号之一被执行人朱景义,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朱景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014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被执行人朱景义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景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140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朱景义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王伯军审判员  顾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