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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志嘉与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嘉,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4民初76号原告:张志嘉,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法定代表人:陈贵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峰,该公司物业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张志嘉与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张志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9.80元,减半收取计379.90元,由张志嘉负担。审判员  孙东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