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志嘉与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嘉,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4民初76号原告:张志嘉,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法定代表人:陈贵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峰,该公司物业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张志嘉与吉林省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张志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9.80元,减半收取计379.90元,由张志嘉负担。审判员 孙东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