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海团,崔爱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3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5481767。法定代表人:焦永海。行长。被执行人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桃园村东北。组织机构代码证:79955295-6。法定代表人:魏海团。经理。被执行人魏海团,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崔爱体,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魏海团、崔爱体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