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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定康与顾成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康,顾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定康,男。被执行人顾成龙,男。申请执行人杨定康与被执行人顾成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成龙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400元,执行费356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成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07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