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02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