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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502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