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文鹏与陈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鹏,陈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4670号原告:周文鹏,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陈伟平,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周文鹏与被告陈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文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32000元,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理由迟迟不予偿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伟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陈伟平向原告周文鹏借款32000元,原告于当日从中原银行及浦发银行取出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周文鹏现金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备注:现金支付)陈伟平2016年10月25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鹏与被告陈伟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伟平拖欠原告周文鹏借款本金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不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原告称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5%,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经出借人催告后未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催告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合本案案情,本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伟平返还原告周文鹏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600元,保全费380元,由被告陈伟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喜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