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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萍与潘志芳、王巧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潘志芳,王巧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3620号原告周萍,女,1966年3月16日,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潘志芳,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王巧枝,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被告潘志芳之妻。原告周萍与被告潘志芳、王巧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萍、被告潘志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巧枝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潘志芳归还借款本金224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巧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因做生意急需,被告潘志芳向原告借款24万元作为流资,称原告若需用钱,提前一周告知被告便还。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16000元,下欠22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潘志芳拒绝归还。被告王巧枝与被告潘志芳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潘志芳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欠钱应还,但现缺乏还款能力。被告王巧枝未到庭,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潘志芳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周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告周萍在催告被告潘志芳还款无果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潘志芳还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周萍与被告潘志芳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周萍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其同意被告潘志芳的借款期限届满。故原告周萍要求被告潘志芳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率按年利率6%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王巧枝与被告潘志芳系夫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属潘志芳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原告周萍要求被告王巧枝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萍现金224000元,并偿还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巧枝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周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潘志芳、王巧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应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