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第384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俊、林涛、袁碧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林俊,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第384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俊被执行人林涛被执行人袁碧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俊、林涛、袁碧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以(2016)川0107执第38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袁碧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二段X号房屋(予以查封;以(2016)川0107执第384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执行人袁碧军、林涛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商业街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本案被执行人袁碧军、林涛仅以本案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故需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碧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二段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袁碧军、林涛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商业街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