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朝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朝红,女,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江朝红因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立一终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朝红申请再审称,对于申请人所举报的长期被跟踪监听骚扰等犯罪事实,内乡县公安局和城关镇派出所置若罔闻,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做出不予立案裁定,表明法院未认真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断章取义,裁定错误。一、二审法院的做法无形中纵容了犯罪,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朝红一审中起诉请求事项主要有三项:1、公安机关对其举报未按照程序立案调查;2、公安机关应当纠正留言板的回复并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3.公安机关未按其申请对其及其家庭安全保护和住处安全检查。针对江朝红的起诉请求分析如下:一、关于江朝红的第一项请求:公安机关有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江朝红称其就遭受侵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请求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但根据江朝红起诉时提供的材料所载,江朝红曾就其向公安机关的请求内容多次通过互联网在南阳市书记市长留言板反映,内乡县公安局接到内乡县县委的交办后,即责成城镇派出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得出结论,认定江朝红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内乡县县委通过留言板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回复给了江朝红。公安机关就江朝红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不属实的结论,因此江朝红的该项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条件。二、关于江朝红的第二项请求:江朝红起诉自称留言板上的回复给其造成了伤害和损失,但起诉材料上江朝红自述情形与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结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江朝红的该项起诉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三、关于江朝红的第三项请求: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已经认定江朝红反映其遭受侵害的基本事实不存在,江朝红的该项起诉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江朝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朝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