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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朝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朝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月亮湖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其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朝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新家园13栋3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陈宜锋,总经理。上诉人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朝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荆门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