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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浩与李小东、余世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李小东,余世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219号原告:程浩,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东,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余世中,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程浩诉被告李小东、余世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