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程浩与李小东、余世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李小东,余世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1219号原告:程浩,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东,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余世中,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程浩诉被告李小东、余世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