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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1345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奔贵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奔贵丰五金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4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奔贵丰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丰收北路***号。经营者:谢贵标,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奔贵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陈月芳人民陪审员  俞惠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