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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鼎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晟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鼎诚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9314号原告深圳市德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浪口顺基工业园1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91932X。法定代表人刘延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鼎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簕竹角村鸿业工业园6栋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89349N。法定代表人王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紫灵,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袁紫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德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3,689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6年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双方按月对账。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3月份止,被告尚欠货款153,68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货单、对账单、转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提交了2017年3月、5月的出货单、对账单证明被告尚欠货款153,689元,被告仅对2017年3月份的出货单、对账单予以认可,对5月份的出货单、对账单不予认可,仅确认尚欠2017年3月份货款32,417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17年5月份对账单上盖有被告公司采购专用章,出货单上有被告员工李雪辉的签名,且出货单记载的货物数量、金额等与对账单相一致,被告对对账单上采购专用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5月份对账单、出货单予以采纳。根据2017年5月份对账单及出货单,原告该月向被告供货共计121,272元,加上被告确认的尚未支付的2017年3月份货款32,417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53,689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53,68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请求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时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金鼎诚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德晟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3,6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7月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7元,保全费1,288元,合计2,975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书记员 李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