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金铁蔡志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铁,蔡治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铁,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蔡治刚,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金铁与被执行人蔡治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铁医疗费项下数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赔偿金11万元,合计12万元。二、被告蔡治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赔偿原告王金铁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即142083.51元。三、案件受理费990.00元、鉴定费3100.00元由被告蔡治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铁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治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蔡治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蔡治刚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已将赔偿金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金铁与被执行人蔡治刚于2017年10月23日达成和解,以本案所涉及到的肇事车辆吉B84H**抵顶赔偿款35000.00元,剩余赔偿款112873.51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2873.51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金铁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王金铁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