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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新元与彭凤娥、黄成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元,彭凤娥,黄成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3033号原告李新元,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元平,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曾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凤娥,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黄成甫,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被告彭凤娥之夫。原告李新元与被告黄成甫、彭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玉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达吾、人民陪审员李德桥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元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凤娥、黄成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元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李新元与被告彭凤娥系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彭凤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新元借款12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因被告彭凤娥不能如期归还本息,故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彭凤娥重新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李新元多次向被告彭凤娥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8月25日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元平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被告彭凤娥、黄成甫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李新元与被告彭凤娥系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彭凤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李新元借款12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因被告彭凤娥只偿付利息150000元,不能如期归还全部本息,故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结算,被告彭凤娥重新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新元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尔后原告李新元多次向被告彭凤娥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新元愿以1200000元本金基数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减去被告彭凤娥已偿付的利息1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黄成甫、彭凤娥拒不参加诉讼而放弃抗辩权,根据原告李新元提供的借条原件,可以确认其与被告黄成甫、彭凤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成甫、彭凤娥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成甫、彭凤娥返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成甫、彭凤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新元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减去被告彭凤娥已偿付的利息1500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黄成甫、彭凤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玉平人民陪审员  谢达吾人民陪审员  李德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