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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柳叶、李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柳叶,李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柳叶,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毅峰,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柳叶与被执行人李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柳叶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李毅峰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7)闽0623执85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掌 辉执 行 员 林 忠 煌代理审判员 ��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纯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