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骆开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骆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桂林市翠竹路11号。法定代表人:秦夏林,行长。被执行人:骆开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骆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骆开才的银行存款30637.2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