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孙长剑与谭宇堂、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剑,谭宇堂,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632号原告:孙长剑,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告:谭宇堂,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告:柳娟,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剑诉被告谭宇堂、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剑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孙长剑负担。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