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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638赵庆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庆贵,男,1998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2017年8月2日因盗窃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赵庆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庆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7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庆贵在本市崇川区三里墩花苑32幢楼下,窃得被害人卢某放在该处的电瓶车架一辆。经价格鉴定,该车架价值人民币120元。2、2017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庆贵在本市崇川区学田苑99幢3单元楼下的楼道内,窃得被害人潘某1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瓶车一辆。3、2017年9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赵庆贵在本市崇川区天勤家园28幢最西边的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邵某放在该处的爱俊达牌电瓶车一辆。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2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庆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赵庆贵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庆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赃物照片,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庆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庆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庆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由被告人赵庆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责令被告人赵庆贵退赔被害人卢广进人民币12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怀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