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关富、玉光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关富,玉光叫,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关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梁县,现住景洪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玉光叫,女,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景洪市。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遥,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景德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君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负责人:杨文勇,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琼,女,汉族,住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敏,男,汉族,住景洪市,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另案处理购房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上诉人李关富、玉光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徐艺华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