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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所付的到期债权中的349.168.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