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西上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姜海涛、李细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涛,李细毛,万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西上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涛,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细毛,男,1930年9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已故。被执行人:万春兰,女,194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998)西上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细毛、万春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细毛、万春兰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春兰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X5号房产在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万春兰在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X5号房产拆迁补偿款246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