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502号原告: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正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烟青一级路西、苏州路东。法定代表人:梁维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王林江、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331178元;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自2015年4月至10月,被告总共向原告采购了价值1549390元的零部件,原告共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053817元。2016年9月,被告将价值164395元的零配件退货,尚欠原告货款331178元。之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承认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认为,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承认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不违��法律规定,故对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要求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31178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31178元;二、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海天机械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3134元,由被告青岛广汇润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