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2714号原告: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开始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二、××××年××月××日生女儿张勇;1996年农历12月24日生儿子张帅。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时,原告正值青春年华,原告从四川来到新乐,远离家乡和亲人,与被告组建家庭,在近三十年的共同生活中,共同抚育儿女,共担风风雨雨,可以说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四个证人当庭陈述称也未见过原、被告之间的争吵,这从侧面说明,在别人看来,原、被告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双方应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被告更应该用心呵护远离家乡和亲人的妻子,用心经营家庭,让原告找到归属感和安全感,使原告能真正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和温暖。人生面临着许多的分岔路,难免会面临一些选择,原、被告共同生活近30年,儿女现已长大成人,轻言放弃这段婚姻关系实属不智之举,少来夫妻老来伴,原、被告双方今后若能相互扶持,彼此尊重,相携度过未来生活,这是子女的期盼和亲朋好友愿意看到的。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只要双方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宽容,理性面对,总能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处理家庭关系上应采取妥当方式,更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正常方式,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角度出发,相互体谅、和睦相处、彼此珍惜,美满幸福的家庭是可以建立、维持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靳 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