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传玉与袁言玲、陈昌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传玉,袁言玲,陈昌静,刘明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456号原告:袁传玉,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袁言玲,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陈昌静,女,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红,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现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言玲、陈昌静、刘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传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传玉负担。审判员 李彦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