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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湘文、长春市春城副食品经贸有限公司与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春城副食品经贸有限公司,杨湘文,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鞠桂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485号原告:长春市春城副食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洪超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杨湘文,男,汉族,1955年1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鞠桂芝,女,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春城副食品经贸有限公司、杨湘文与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鞠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鞠桂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春城副食品经贸有限公司、杨湘文撤回对被告鞠桂芝的起诉。审 判 长  郎 萍人民陪审员  朱洪霞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