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贺对王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贺,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207号申请人:孙贺,男,1985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王迪,男,1986年9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孙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迪住房公积金30000元和工资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迪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王迪在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孙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