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温成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成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成涛(曾用名温成桃),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邛崃市。2006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温成涛在邛崃市xx镇xx小区x号的家中,容留并伙同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温成涛在自己家中容留并伙同周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温成涛在自己家中,容留并伙同杨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成涛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温成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人高某、周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温成涛的供述,被告人温成涛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成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温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成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成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