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吉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留记,于吉鹏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刑初175号自诉人温留记,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人于吉鹏,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自诉人温留记诉被告人于吉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温留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于吉鹏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吉鹏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温留记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温留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