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昌金、湖北星辰塑胶有限公司、王维忠、李明、张德虎、高攀、陈志武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王昌金,湖北星辰塑胶有限公司,王维忠,李明,张德虎,高攀,陈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宁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0986-3。法定代表人张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昌金,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湖北星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深圳大道(东)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昌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维忠,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李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张德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高攀,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陈志武,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王昌金、湖北星辰塑胶有限公司、王维忠、李明、张德虎、高攀、陈志武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王昌金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百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81281.64元,并以月利率2%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19日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星辰塑胶有限公司、王维忠、李明、张德虎、高攀、陈志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执行费20212元,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2017年9月11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执他8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鄂080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