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金路、任飞虎、史笑笑、马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金路,任飞虎,史笑笑,马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52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负责人:王晓,行长。被申请人: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买家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金路。被申请人: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芳林路交叉口洛阳数码大厦二期1幢1单元1913号。法定代表人:史笑笑。被申请人: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北路70号。法定代表人:马刚。被申请人:金路,男,回族,住洛阳市廛河区。被申请人:任飞虎,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史笑笑,女,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马刚,男,回族,住洛阳市廛河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金路、任飞虎、史笑笑、马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金路、任飞虎、史笑笑、马刚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昊天轴承有限公司、洛阳明美印务有限公司、洛阳金香斋食品有限公司、金路、任飞虎、史笑笑、马刚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